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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员联络员认真履行职责 执行员成功执行婚姻家庭纠纷案

作者 :雷卫东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2-07-16 15:07

 

 

我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兵贤与被执行人柒妹离婚纠纷一案,该案经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景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并对其夫妻共同财产700棵橡胶树进行了分割,申请执行人唐兵贤分得胶树350棵,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胶树仍被被执行人柒妹及其夫父亲占有并拒绝将该胶树交付申请执行人唐兵贤,申请执行人唐兵贤向我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中,经多次向被执行人柒妹及其父亲做思想疏导工作,劝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因被执行人柒妹父亲以执行人当事人在离婚前申请执行人私自将其二十几万元银行存款取走占有,侵害了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将该胶树交付申请执行人唐兵贤。为此,承办执行员为创造促使被执行人柒妹及其父亲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条件,根据被执行人柒妹父亲所称存款银行线索向相关银行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无该存款信息记录,承办执行员将所查询的银行存款信息情况及时反馈被执行人父亲并多次反复做思想疏导工作,均被拒绝并有言行威胁承办执行员,该案执行无进展。为此,申请执行人唐兵贤多次向我院反映执行不力问题,我院向其解释该案执行的特殊性(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起的纠纷和执行标的胶地属不动产),为使其实际占有后能顺利平安管理该胶地,以做被执行人柒妹及其父亲思想疏导工作劝其主动履行为最佳执行方式,最终取得了申请执行人唐兵贤对该案执行的理解,但该案以后的执行劝解工作仍未取得进展。为使法院生效判决得以完全执行,维护法律尊严,我院对该案依法强制执行,在采取强制执行前做好准备工作,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和执行预案并将执行方案提前通知当地协助执行员、联络员,由协助执行员、联络员负责对被执行人柒妹及其父亲和其所在村委会、村民小组村干部及村民的思想疏导工作,预防执行时突发事件发生。2012年7月13日通过协助执行员、联络员预先耐心细致思想疏导工作和周密安排,在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和村委会、村小组村干部现场协助下,将判决确定的归申请执行人唐兵贤所有的350棵胶树顺利得以执行并交付申请执行人唐兵贤实际占有。该案安全顺利得以执行完毕,未发生意外情况,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