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执行员执行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规范执行员执行工作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执行案件质量,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执行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工作奖惩制度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执行工作奖惩办法》。
一、执行工作目标和任务。
执行员应当按照我院及上级法院下达的执行工作目标和任务,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所分配的执行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根据我院及上级法院相关执行工作绩效考核标准,即当年执行结案率为85%以上,执行标的到位率为55%以上,实际执行率为75%以上结合执行案件质量评查对承办执行员进行考核。
二、执行工作标准的计算。
(一)、执行结案率:结案率=当年结案总数除以(当年新收案件+旧存案件总数);
(二)、执行标的到位率:标的到位率=已结金钱债权案件中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金额总数除以同期已结金钱债权案件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总数;
(三)、执行实际执结率:实际执行结率=当年实际执结案件数除以(当年新收案件+旧存案件总数)。
三、执行工作奖惩。
承办执行员当年所分配的执行案件完成情况与当年奖励挂钩。
(一)、执行结案率当年达85%以上、执行标的到位率当年达55%以上、执行实际执结率达75%以上且当年无错案的,给予当年评优评先及其他奖励;
(二)、执行结案率当年达95%以上、执行标的到位率当年达70%以上、执行实际执行率当年达85%以上且当年无错案的,给予当年评优评先及上报建议上级法院给予奖励;
(三)、执行结案率当年达70%—84%、执行标的到位率当年达40%—54%、执行实际执行率当年达60%—74%,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及其他奖励;
(四)、执行结案率当年未达70%、执行标的到位率当年未达40%、执行实际执行率当年未达60%,报院纪检部门审查并视情节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五)、以上标准达标的但当年有错案且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及其他奖励,属上年度错案,已给予的应予以取消并退回相关奖励。
四、承办执行员应科学合理安排执行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执行工作,做到每月及当年均衡办案,同时在每月10日至15日按时报结案。
五、执行局内勤组应严格报结案制度,做好每月每季度和当年承办执行员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统计登记工作,做到信息数据准确无误,严禁虚假报结案。内勤组人员未履行内勤综合管理职责的,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及其他奖励。
六、执行局综合管理人员与承办执行员在奖励上实行差别对待,即承办执行员评优评先和其他奖励上应高于和优先于综合管理人员。
七、执行局执行裁决合议庭和恢复执行程序组相关人员的奖惩参照综合管理人员的奖惩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