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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村民表决同意 “合同补充条例”无效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09-12-15 10:12

 

因不满原村民小组干部 “独断”和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行为,岩罕访等151名村民便将原村民小组干部波罕真、波应腊、波温坦和承包人李祥德告上法庭。2009年11月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波罕真、波应腊、波温坦与被告李祥德于2004年签订的《合同补充条例》无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0元。这起备受关注的纠纷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

经审理查明:被告波罕真、波应腊、波温坦均系景洪市勐罕镇曼春罕村民小组原村干部。2002年7月2日岩罕访等151名原告所在曼春罕村民小组与被告李祥德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十年,从二○○二年七月一日起至二○一二年七月一日止,同时约定了甲乙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二○○四年六月五日时任村民小组干部的波罕真、波应腊、波温坦与李祥德私自签订《合同补充条例》,将原合同承包期延长至二○一九年九月一日。岩罕访等151名原告认为被告李祥德承包的鱼塘系曼春罕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被告波罕真、波应腊、波温坦在没有征得到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被告李祥德签订鱼塘延期合同,侵犯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据此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波罕真、波应腊、波温坦与被告李祥德2004 年6 月5 日签订的延长鱼塘承包期的合同补充条例无效;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受理后,岩罕访等151名原告根据人数众多的情况,依法推选3名原告作为诉讼代表人,并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诉讼。在庭审中,四名被告都根据自己的情况提出了对本案事实的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应由该土地的村民小组发包,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未经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与村上签定的承包合同无效,本案151户村民所有的曼春罕村集体土地与被告李祥德签订的承包合同必须经村民同意,被告李祥德在合同签订两年与村干部擅自签订补充协议,未经村民同意,也未报村民委员会备案,属个人行为,该补充协议无效。景洪市人民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