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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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27 15: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被告人米忠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1日,被告人米忠强伙同张如坚(已判刑)、孔富(已判刑)、罗军(已判刑)窜至景洪市普文镇曼井缅村旁,将 1000 米正在使用的中国电信电缆线砍断后盗走,交给罗朝相(已判刑)销赃,赃款已挥霍。造成普文镇秤杆机房至普文农场十二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13小时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4500元,间接经济损失15600元。2010年11月22日,被告人米忠强伙同张如坚、孔富、李晓春(在逃)窜至宁洱县温泉村旁,将350米正在使用的中国电信电缆线砍断后,因被人发现逃跑,未将电缆线盗走。造成通信阻断51小时21分钟,直接经济损失13000元,间接经济损失50000元。2010年11月24日,被告人米忠强伙同张如坚、孔富、李晓春窜至景洪市普文农场十二队旁,将1000米正在使用的中国电信电缆线砍断后盗走,运至普洱市思茅区老街子卖给张志华(已判刑),赃款已挥霍。造成普文电信营业部机房至普文农场十二队通信阻断14小时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220元,间接经济损失8400元。2011年7月5日,被告人米忠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米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破坏公共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共计造成财产损失161720元人民币,导致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米忠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米忠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