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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猎杀野生动物获刑

作者 :蔡建红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1-12-06 10: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林金改在景洪市勐养自然保护区的萝卜山的梁子边用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将一头价值8016元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水鹿打死并制成干巴,后将水鹿干巴及一对水鹿角背后家中。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林金改带着水鹿干巴到勐养镇象师餐厅准备出售时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勐养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水鹿干巴、水鹿角一对和被告人林金改非法持有的三支枪支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收缴。

被告人林金改持枪猎杀野生动物的目的仅为获取出售野生动物制品微小的利润,却不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被告人林金改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枪罪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