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饶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09年9月27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0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饶某某窜至景洪市大渡岗乡青树服装鞋城门前,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电门扭开后盗走。当天11时许,被告人饶某某在景洪市勐养镇曼纳庄村以诺洗车场旁公路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饶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警示:盗窃罪与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尤其是年轻人、未成年人的称谓是格格不入的,这种行为产生的危害也是极其严重的。首先,盗窃使国家、单位及他人蒙受了损失。盗窃行为一旦发生,往往是一人被盗或多人被盗,使单位、邻居心惶惶,纷纷抱怨夫去了安全感,而且还影响当地群众、单位及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就一个人存在的偷窃行为来说,首先是一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其次才是法纪观念淡薄的问题。因此,预防盗窃犯罪,必须从品德修养抓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诚实劳动最光荣的思想。我们每位年轻人要树立无私奉献为荣的思想,不要追求不切实际的致富愿望,甚至由此采取偷窃的手段都是极为错误的。金钱并非恶源,关键在于获得的手段,每位年轻人都要从思想上划清勤劳致富与贪取不义之财的界限,切实认清“劳”是“钱”的前提,“钱”是“劳”的报酬,若不知,将会不劳而捞不义之财便是无穷之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