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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生物多样性,你我共同参与

作者 :杨永娟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2-25 17: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案件进行宣判,判处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5月份,被告人余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刑)、张双民(已判刑)在景洪市勐旺乡勐养自然保护区搭建工棚准备烤菌子。余某某与张某某在该保护区内猎杀到疑似水鹿一头,随后三人将水鹿肢解并带回工棚烤成干巴。后余某某将水鹿头、马鹿筋以7500元出售给张某某(已判刑)。余某某、张某某和张双明各自分得售卖水鹿所得的钱财

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余某某和梁某某(已判刑)、张某(已判刑)到景洪市勐旺乡勐养保护区当地人称“背锅寨箐”内捕鱼。晚上,梁某某在河边用射钉枪猎杀疑似马鹿一头,后同余某某一同剥分马鹿。被告人余某某将剥分的马鹿头、马鹿筋以4600元出售给张某某,余某某、梁某某和张某各自分得售卖水鹿所得的钱财。

2016年7月7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其家中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两份动物残体检材,均能通过形态确定到物种,鉴定为鹿科水鹿的头部残体和角;水鹿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原国家林业部1996年发布的《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的有关规定,国家Ⅱ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16.7倍执行。送检的头部残体不完整,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故送检水鹿残体的价值标准均为600(元/只)×16.7(倍)×1(只)×20%=2004元,共计4008元。

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非法猎杀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水鹿一只,且参与对被他人猎杀的一只水鹿进行肢解并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大自然是人类与所有生物的共同家园,人与自然共处在地球生物圈的同一体中,人类的繁衍与社会的发展必须以大自然为依托,利用自然,保护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果不能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就不能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统一,即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我国于2004年8月28日修改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也是为了保护我们人类自己的家园。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