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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交强险的公司参加调解的逐渐增多

作者 :民一庭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1-11-10 16:11

 

 

2011年10月1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开审理原告岩应叫诉被告刀明生、被告黄斌、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岩应叫与被告刀明生、黄斌于2010年9月13日1时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岩应叫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岩应叫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刀明生、黄斌不承担责任。刀明生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在承办员主持调解下,原告代理人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及被告刀明生和黄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平律师,充分交换意见后,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岩应叫医疗费、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1100元人民币。二、被告刀明生、被告黄斌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述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情况,在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越来越多。今年以来,已经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洪支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自愿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平等友好地与当事人进行协商,依法对相关的人员进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进行赔偿。这也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民一庭的审判工作中的进一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