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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为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救急解困

作者 :雷卫东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1-10-10 15:10

 

景洪市人民法院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常因刑事被告人被判刑而无力赔偿刑事被害人经济损失,导致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基本生活面临突出困难,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和生活上带来严重伤害。根据《云南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州、市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相关规定和通知精神,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通过对所受理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排查,确定申请执行人徐隆江、袁国清与被执行人邹黎明交通肇事罪执行一案和申请执行人玉香甩与被执行人魏平、唐金故意伤害罪执行一案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基本条件。经对申请执行人徐隆江、袁国清家庭基本情况和经济收入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其确属经济困难生活面临突出问题,同时被执行人邹黎明现正在服刑且家庭经济困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无履行能力。该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导致申请执行人不能获得及时有效赔偿造成生活面临突出困难,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2011年6月20日经向景洪市委政法委请示并于2011年8月16日批准,申请执行人徐隆江、袁国清及其家庭分别获得每户家庭(18个月、每月1802.9元)32452.2元救助资金,该救助资金于2011年9月22日发放到申请执行人徐隆江、袁国清。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徐隆江、袁国清及其家庭的及时有效救助,极大缓解了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在一定程度上使刑事被害人家属受伤的身心得到抚慰,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对稳定社会将起到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另申请执行人玉香甩与被执行人魏平、唐金故意伤害罪执行一案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现正在补充救助材料和进一步调查核实中,上述工作完成后请示上报市委政法委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