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景洪市法院>>工作动态

贩卖毒品酒店被抓 构成犯罪获刑八年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1-28 17: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4日22时35分许,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世纪金源红绿灯附近龙达酒店旁抓获被告人罗某某,当场从其身上所穿的黑色裤子左前裤包内查获毒品可以无病毒片剂一袋,经称量冰毒可疑物净重18.81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曾向吸毒人员杨某某、陈某某贩卖毒品。在庭审中,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认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