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普文法庭供稿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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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9-14 10:09
6月2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人民法庭调解一起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自愿于2011年7月24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91100元人民币赔偿款;被告邹强自愿支付原告6850元人民币赔偿款。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14日原告之子杜舒杰驾驶未经登记的精通KT110-9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渡岗向普文方向行驶。于当天16时25分行至兰磨线K2743+610米处时,与对向车邹强驾驶的云J61128号轻型自卸货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原告之子杜舒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10月2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二大队景公交认字(2010)第27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之子杜舒杰系醉酒后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认定被告系邹强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轻型自卸货车上路行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邹强的云J61128号轻型自卸货车被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洱中心支公司。
本案的成功调解客观反映了:首先本案是今年以来调解标的额最大的。其次通过对本案的调解,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三是切实践行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指导原则。
综上所述,该庭审判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将调解工作贯穿此案始终,把调解作为此案件的首要结案方式,加大调解的工作力度,努力从根本上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平息了双方之间的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