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陶梦诗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1-09 16: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俊都批发市场停车场内,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蒋某某从车上拿出一把黑色车摇手将被害人王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庭审中,被告人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将他人打伤,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王某谅解,故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