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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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23 11: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一起合同诈骗刑事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彭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向张某某虚构王某某在工商银行集资的房子要转让,可以帮张某某购买,之后又带张某某到景洪市绿洲酒店旁看地点,谎称此地系工商银行集资房的工地,双方达成一致。2011年3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以王某某不在景洪为由,骗其朋友王某冒充王某某与张某某在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旁的打字复印店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并收取张某某支付的50000元的房屋转让款。张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1年5月8日报案,同日民警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2011年5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的家属赔偿了张某某7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并骗取他人财物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