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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首例醉驾案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1-08-17 17:08

 

8月8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自今年5月1日 “醉驾入刑”以来被景洪市公安机关查处的景洪市首例醉驾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勇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勇系四川省崇州市人,因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于2011年5月1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5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勇醉酒驾驶一辆无牌号微型面包车途经景洪市勐泐大道流沙河大桥桥段时,被景洪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值班民警当场查获。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勇静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测定为86.22㎎/100ml,根据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被告人李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醉酒驾车的临界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勇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且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其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李勇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故决定对被告人李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勇表示不上诉。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