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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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09 11:08
8月8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妻子借款不还被捅伤,丈夫相助殴打致害人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岩勇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3日21时许,陈延生(另案起诉)因玉窝罕欠其700元人民币,找玉窝罕索要欠款。期间,玉窝罕打电话给其丈夫岩勇,岩勇来到后在景洪市勐龙镇“认可修理店”门口,与陈延生发生争执并持棍子将陈延生的头部及手部打伤后逃离现场。陈延生向玉窝罕索要欠款未果,持刀将玉窝罕捅伤。2011年3月2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岩勇到景洪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岩勇接到通知后,主动到刑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打伤陈延生的经过。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延生左面部及右手损伤符合钝器所致。陈延生左面部及右手背软组织损伤,右手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并第5掌骨与钩骨关节半脱位。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三条(四)之规定,陈延生的损伤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勇因琐事与被害人陈延生发生争执后,持木棍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岩勇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岩勇供述被害人陈延生欲对其实施伤害,无其他证据证实,故其辩解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岩勇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