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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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0-26 14: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持刀窜入化妆品店实施盗窃现金行为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携带一把跳刀,窜入景洪市嘎兰南路大美云南化妆品店内,趁被害人钟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店内收银台抽屉的422元现金盗走。在逃跑过程中,被路过群众当场制服。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化妆品店盗窃现金422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