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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国法贩毒被抓 二被告人被判刑罚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10-18 15: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6年10月19日15时许,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民警接到吸毒人员提供线索,在景洪市金地大酒店门口将被告人岩某某抓获,当场从其的挎包内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12组半,经称量,涉案毒品可疑物净重7.4克。后在被告人岩某某的带领下,当日17时许,民警在景洪市曼景兰四巷大青树附近将同案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岩某某、王某某曾向吸毒人员罗某某、马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涉案毒品可疑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岩某某王某某2016年10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某、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岩某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判处。综合被告人岩某某、王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