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景法宣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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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28 15:07
7月27日至28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曾石生挪用资金(发回重审)一案。
该案由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4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曾石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要求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曾石生下落不明,景洪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并作出逮捕决定,被告人曾石生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逮捕归案,本院裁定恢复审理,审理期间,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曾石生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曾石生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原判事实不清,于2011年4月7日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期间,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目前该案庭审已结束,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