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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办房产变更手续被诉 说明理由原告自愿撤诉

作者 :周晓云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1-07-19 10:07

 

2011年7月1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胡某某不服被告景洪市房地产管理处2011年5月27日作出的不准房屋登记一案。

案情介绍:2001 年 1 月17 日原告胡某某购买了座落于景洪市嘎兰中路 24 号的住房一套。2004年 4 月 5 日取得景洪市房地产管理处发的房产证。同年 6 月 7 日,原告胡某某与前妻玉某离婚并达成协议,该房产归原告胡某某所有,前妻玉某已放弃该房屋权利。 2011年5月25日,原告胡某某还清了该房产的银行抵押贷款,就单方向被告景洪市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夫妻离婚房产权变更手续,该管理处不予办理。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限期为原告办理位于景洪市嘎兰中路 24 号的产权变更登记。

在诉讼中,被告景洪市房地产管理处向法庭提交了2008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铜陵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的复函,答复根据《物权法》、《婚姻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了约定处理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离婚双方到场共同申请。经与原告胡某某交谈,其于2011年7月11日自愿撤回起诉。该案以撤诉结案。

该案告诉人们,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了约定处理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离婚双方到场共同申请,方能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