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宏观经济的影响,当前经济通胀压力较大,人民币购买力下降,房价持续暴涨,导致买卖双方在卖出房屋后宁可毁约也要收回房屋。
2011年3月2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违章建筑无法办理房产证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2007年11月1日原告谭满华、汪家根与被告蒋纪连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协议书》,双方约定原告谭满华、汪家根将自己位于曼景兰综合市场内,土地使用面积为262.5平方米及地上房屋一幢共两次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蒋纪连及唐福元,由两人各出30万元,协议对土地证及房屋过户,付款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
协议签订后,唐福元付完购房款,但被告蒋纪连只支付了购房款27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土地使用权证现已办理至被告蒋纪连名下,在为被告蒋纪连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因该房屋建房时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违章建筑,无法办理房产证,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案后及时了解情况并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通过情理结合、耐心疏导等方式与当事人沟通,最后在承办法官的巧妙斡旋、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原告谭满华、汪家根与被告蒋纪连于2011年6月2日自愿解除双方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书》、2008年8月14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原告谭满华返还被告蒋纪连购房本金人民币275000元,并自愿补偿被告人民币30000元,共计305000元,其中5000元是被告安装水管的费用。此款由原告谭满华于2011年6月2日向被告蒋纪连支付人民币200000元,余款105000元,原告谭满华于被告蒋纪连搬出之日一次性付清。被告蒋纪连于2011年7月30日前搬出该房屋,在2011年7月30日前,原告谭满华对被告蒋纪连所居住的房屋不收取租金。
至此,纠纷圆满化解,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法官提醒广大购房人应增强保护意识,由于购房人购房心切,加之法律知识缺乏,购房前对房产证和合同内容以外的信息根本不作了解。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