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周婉婷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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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07 16:08
人损赔偿引纠纷,庭前调解促和谐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人民法庭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因车辆追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肖某某受伤住院,事后双方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书,并由被告周某某出具欠条,约定被告周某某向原告肖某某赔偿15000元,该款项于2017年5月7日一次性付清。期限届满后,被告周某某未支付赔偿金。故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主持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被告周某某一开始声称现在无钱支付,且该案件已经起诉至法院,没有协商的必要。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承办法官分别让双方冷静下来,然后从法律、人情方面进行劝导,经过耐心、细心和真心的调解,被告周某某承认自己确实应当支付赔偿金,并与原告肖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对15000元的赔偿金分三期进行支付。
普文人民法庭作为景洪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加大庭前调解力度,案件受理后详细了解当事人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和具体情况,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症下药,用实实在在的行动做到案结事了,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