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周婉婷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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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07 16:08
工程款久拖不结,法院诉讼促和解
2017年8月2日上午,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人民法庭调解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谭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8月5日签订《建房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原告全额垫资为被告修建住房一套,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但直到该房屋全部修建完成,双方验收结算完毕后被告尚欠工程款285160元,经双方结算协商,被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被告实际欠原告工程款280000元。现欠条出具时间已经快两年,被告仍未偿还欠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
经承办法官认真细致向原、被告进行庭前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确认被告李某某欠原告谭某某工程款280000元,该款项由被告李某某分二期进行支付,第一期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50000元,第二期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230000元。二、若被告李某某未按上述期间支付款项,视为被告违约,则原告谭某某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全额款项。三、本案代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自愿承担,并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付清。四、诉讼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李某某自愿承担,并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向原告谭某某迳付。至此,一场近两年的纠纷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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