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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被查让人“顶包” 触法双双均获拘役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8-03 17:0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一起醉驾被查后让人“顶包”,企图蒙混过关的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桂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19时10分,被告人桂某某醉酒后驾驶轿车沿景大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景大线K48+100M处时与道路东侧路边树发生碰撞驶入辣子地,造成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桂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31.7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桂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张某某说自己没有驾驶证,醉酒肇事让其“顶包”。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轿车驾驶人是桂某某且属醉酒驾驶肇事的情况下,两人共同商量统一口径,帮助被告人桂某某故意作假证,隐瞒事实真相,妨碍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帮助被告人桂某某骗取保险逃避法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桂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张某某则认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较小,希望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桂某某、张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