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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迷信诈骗钱财 被人识破难逃刑罚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1-05-17 08:0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迷信手段诈骗他人钱财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庆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判处被告人阮彦钧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日,被告人李庆强、“阿强”(在逃)、“小李”(在逃)由被告人阮彦钧驾驶从广西陆川县租来的桂KU5076号轿车窜至景洪市曼弄枫附近利用迷信手段骗取被害人白某某现金10000元。2010年9月6日,被告人李庆强、“阿强”(在逃)、“小李”(在逃),由被告人阮彦钧驾驶从广西陆川县租来的桂KU5076号轿车窜至景洪市曼允村附近利用迷信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7000元。2010年9月7日,被告人李庆强、“阿强”(在逃)、“小李”(在逃),由被告人阮彦钧驾驶从广西陆川县租来的桂KU5076号轿车窜至景洪市嘎栋附近利用迷信手段对被害人马某实施诈骗,被被害人识破后报警,李庆强、阮彦钧被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庆强、阮彦钧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白某某的经济损失10000元及王某某的经济损失7000元,被害人白某某、王某某对被告人李庆强、阮彦钧的犯罪行为表示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强与被告人阮彦钧及他人利用迷信手段骗取被害人总额为17000元的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庆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庆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阮彦钧归案后虽然不认罪、悔罪,但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