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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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06 17: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摩托车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景洪市景洪港公寓楼底下停车场,用液压钳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停车场内的一辆车牌号:云KAK895号的红色本田SDH125T—27型摩托车大锁剪断,用一把自制的开锁工具强行将摩托车锁扭开后把摩托车盗走。2016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景洪市景洪港公寓楼底下停车场想再次作案时,被住户岩某等人发现并抓获。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红色本田SDH125T—27型摩托车的价格为4899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以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天、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