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和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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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04 11: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结一起因介绍购车购车款被骗而引发的购车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邓某某负责偿还原告蒋某某已支付的509000元购车款。
2015年1月20日,蒋某某与邓某某签订《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蒋某某“委托”邓某某购买奔驰GLC300型车一辆,车价为510000元,订车时间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提车,邓某某每超过一天赔偿蒋某某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蒋某某支付给邓某某预付款现金250000元,邓某某出具收据,并写明尾款验车无误后付清。2016年3月1日 ,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又支付给邓某某49000元。期间,蒋某某经邓某某认识了邓某某的上家“卖车人”董某,之后邓某某又通知蒋某某支付剩余款项,蒋某某遂通过第三方代向董某又支付了21万元购车款。邓某某亦从董某处得知了蒋某某已将21万元支付完毕。至此,蒋某某共计支付购车款509000元,但却一直没有拿到其欲购的车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邓某某承担民事责任,偿还已支付的509000元购车款。
庭审中,被告邓某某以仅是介绍,其直接收取的款项仅有250000元,未从原告蒋某某处取得利益为由进行答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邓某某未向原告蒋某某收取过费用,但其实施居间行为过程中,涉嫌犯罪的董某承诺其若交易成功可返一定折扣,加之,被告邓某某在签订《购车合同》前,也书面对原告蒋某某表示了车辆订购不成功其负有赔偿责任,鉴于此种情况,被告邓某某并不属于完全无利益的民事行为,即便仅收取250000元,也应该对原告蒋某某已支付的509000元车款灭失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