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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判断当事人出具的欠条和收条真假

作者 :王和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7-04 11: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了一起双方当事人由于缺少交易基本常识,法律意识淡薄不清而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周某某的298000元人民币及利息

案情经过是这样的:原告周某某与陈某某曾于2013年5月8日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因原告周某某在该合同中系“承租方”,故依合同先后支付了598000元转让款给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亦向原告周某某出具了收条。期间,原、被告双方实际终止了合同的履行。时至2013 年 8 月 10 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称“今欠周某某398000元,在三个月之内付清”。同日,原告周某某亦向被告陈某某出具了一张收到200000元现金的收条。原告周某某在其上收条上称:“今收到陈某某现金200000万元整,收到房产证抵押证件一份”。 此后,双方对收条能否冲抵欠条各置一词,原告周某某称收条在欠条之前出具,属另外法律关系,不能冲抵。被告陈某某则主张欠条在收条之前出具,应以后出具的收条为凭冲抵债务。鉴于双方当事人陈述必有一假,单纯判断谁先谁后决无可能,一旦错判,则一方当事人必然损失惨重。在庭审中,承办法官着重核实了原告周某某收条等价对应何物时,发现被告陈某某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其所称给付200000属违约金的说法缺少必要的依据,所谓违约金不仅合同无约定,其200000的违约金也大大超出了可能会遭受的损失遂承办法官作出了从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上判断,作为出具欠条给原告周某某的一方,若存在当天200000元冲抵398000元的给付事实,也应当会在给付该笔现金的当时,开具198000元欠条或是要求收回398000元的欠条重新出具新的欠条,否则除了如同2013年11月4日100000元收条有原告周某某承认的情形外,被告陈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清楚不收回欠条的后果的基本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