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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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27 16:0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88.77克,由查封、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2日10时许,景洪市公安局黎明派出所民警在景洪市工艺品街“万福宾馆”101号房间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在送行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时,对随身物品再次做详细检查时,在被告人黄某某的随身手提包内的牛仔裤裤腿处查获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10袋。经称量,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188.77克。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6年8月22日被刑满释放,属于“重操旧业”和累犯。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景洪市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8.77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犯新罪,是累犯应从重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