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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酿火灾 烧毁林地受处罚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6-20 09:06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失火案,以过失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经向景洪市大渡岗资源管理站报备后到景洪市大渡岗干坝村委会党片村当地人称“老坟梁子”处自家轮歇地放火烧地。次日被告人李某某又到放火烧地处检查确认无明火的情况下便回家,导致未处理的枯木树桩余火复燃蔓延到附近天然林地引起火灾。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李某某失火烧毁的林地为:过火林地面积为34.05亩(22700平方),折合面积为2.27公顷。烧毁的林地权属在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子保护区林权范围内12亩(8000平方),折合面积为0.8公顷,在景洪市大渡岗乡干坝村委会党片村小组林权范围内22.05亩,折合面积为1.47公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火灾而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过火林地面积达2.27公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规定作出上述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