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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仰翻酿事故 致人死亡负全责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5-23 17:0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814日,被告人岩驾驶普通货车载岩、玉某等人,沿勐海向景洪方向行驶至勐打线K35+800米嘎洒镇曼养利村路口左转弯时,因车速过快且为避让行人,车辆撞到花台,导致车辆仰翻,造成岩、玉某等人及本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岩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95日死亡。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岩系闭合性颅脑损伤、颈脊髓损伤、血胸等联合作用相互促进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岩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在转弯过程中,由于超速,导致发生险情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岩、玉某等人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岩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分期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4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岩201611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使发生险情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岩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助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岩就赔偿事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