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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犯国法 认罪悔罪获缓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5-18 09:0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与徐某某(已判刑)、袁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景洪市以推销服装为名,召集社会人员加入传销,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五个层级,由下往上依次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大经理(老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该传销组织某某为袁某某的上线、袁某某为涂某某的上线、涂某某为陈某某的上线,陈某某为邹某某(已判刑)的上线,邹某某为毛某某(已判刑)的上线,毛某某为邹根(在逃)的上线,邹根为邹苟(已判刑)的上线,该传销组织先后发展了30余人为下线。被告人某某在该传销组织的级别达到了大经理(老总)级别。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经他人发展,参加了以推销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后,直接或者间接的发展人员参与,使该组织的传销活动人员达30余人以上,对该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的作用,其级别达到了大经理级别,其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系经他人发展而参与传销活动的,并在认识到传销行为违法性后,自行脱离了该传销组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