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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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09 15:0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出售合果木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向家住在景洪市大渡岗乡大干坝村委会小平掌村的三叔陈某某讨要一棵被雷劈死在自家茶叶地内的桂花树,后将该桂花树切解成片后拉回家中,一部分用于自建房,另一部分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另案处理)。案发后,公安民警从朱某某家中查获陈某某向其出售并已经被制成茶盘的4片桂花树根板。
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解树木遗留的部分树根和4件毛边锯材,树种为木兰科的合果木,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件毛边锯材活立木蓄积量为0.4521立方米,材积0.217立方米;现场位置林地权属为景洪市大渡岗乡大干坝村委会小平掌村轮歇地界限范围内。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件毛边合果木锯材的认定价格为47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合果木制品,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