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刑一庭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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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25 17: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对被告人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龚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辆白色爱玛牌力驰SH-世博旗舰版电动车。经查实,该电动车系被害人贺某某的,于2016年6月22日被盗。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2752元。2016年7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辆白色玫瑰之约电动车。经查实,该电动车车系被害人杨某某的,于2016年7月19日被盗。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303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电动车而予以购买,价值579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