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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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18 11:04
琐事不忍生“大事” 持刀伤人悔亦晚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10时许,在景洪市大渡岗乡荣珍茶厂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婚姻问题发生争执,之后被告人王某趁被害人李某某上厕所时,在大渡岗乡荣珍茶厂的公共厕所女厕所里面,用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脸部及额头后部划伤。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吵,用水果刀将被害人李某某划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诉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