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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特殊”身份签订合同 诈骗他人财物获刑罚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4-06 15: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5日,被告人杨某某虚构其系广东一新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景洪曼飞龙水库项目负责人的事实,使用伪造的公章与受害人单某某签订《土方承包合同》、《挡墙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单某某工程保证金36000元。2015年6月5日和7月5日,报告人杨某某虚构有权承包景洪曼飞龙水库建设工程项目的事实,使用伪造的公章分别与被害人李某某的代理人张某某签订二份《道路建设施工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100000元工程保证金及借款1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受害人单某某、李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