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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之争 双方各负其责

作者 :郭琼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2-23 11:0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一案。

2016814750分许,原告李某某到景洪市集贸市场买菜,被告刘某某骑着摩托车经过时不小心撞到原告李某某的臂部,之后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殴打,致使原告李某某摔倒,导致原告李某某左半边面部及头部受伤,被告刘某某身上有不同程度擦伤。原告李某某受伤后到西双版纳农垦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住院医疗费9338.3元。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920日作出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产生鉴定费300元。原告李某某因此次事被景洪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被告刘某某被给予行政拘留十日。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本不相识,因原告李某某到景洪市集贸市场买菜,被被告刘某某骑着摩托车经过时不小心撞到臂部,双方未能协商此事,反而引发口角继而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致原告某某摔倒受伤,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认定被告刘某某在此次事件中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446.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