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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维权”大胆吞款 触犯刑律被判刑

作者 :景法宣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12-15 15:12

 

12月2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职务侵占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岩罕有期徒刑五年,以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岩香有期徒刑五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任忠祥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7日,景洪市财政局勐龙财政所将其村级账户上的由景洪市国土资源局垫付给曼弄较村的2001000元人民币土地补偿款转账到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勐龙信用社。对上述2001000元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曼弄较村向景洪市财政局勐龙财政所报送了按每户13895元分配补偿款的分配说明和曼弄较每户村民补偿明细表,并申明上述分配方案是经村民大会决定。同月24日,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勐龙信用社根据勐龙镇财政所转交的的曼弄较每户村民补偿明细表,按照曼弄较村上报的144户村民分配名单将 2001000 元人民币按照每户13895元人民币的数额打到曼弄较村各农户的“惠农卡”帐户上。期间,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等人向曼弄叫村民谎称如果该笔款项打入曼弄较村的对公帐户后,就会被财政部门按比例扣费和提成,曼弄较村会因此损失11-12万元人民币的补偿,为避免这一损失,2001000元人民币先打入村民个人的帐户,然后再把这些款收到村上统一分配,部分留为村建基金。之后,由于被告人岩罕、岩香等人无法从农户个人的 “惠农卡”内取钱,便由该村干部、村委员、群众代表监督村民,将已经打到曼弄较村民各个帐户中的 2001000 元人民币土地占用补偿款,先由曼弄较村民自行取出后,全部收回交由村长岩罕、会计岩香等人保管。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和村委员、群众代表等 16 人在获取上述款项后,于2009年9月13日召开村民大会,以曼弄较16名村干部四处到各个部门上访维权、反映情况,才获得2001000元土地补偿款,比其他村民辛苦为由,要求从上述补偿款中分40万元人民币作为16名村干部的误工补偿,但曼弄较其他村民仅同意每个村干部分3000元作为补偿。在持续三天的村民大会上,岩罕、岩香、任忠祥等人又提出分200000元人民币,16名村干部每人分10000元,另追加 4 万元给 16 个人中最辛苦的村委员任忠祥的方案。村民玉某等人均不同意,被告人岩罕、岩香等16人中的一些村干部便在大会上吵骂,声称要将钱烧掉。被告人岩罕等人随后又以不签字同意就不将补偿款发给村民为要挟,迫使曼弄较反对分20万元的村民也签字同意分20万元给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等16名村干部。另,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还要求报销前期16人为追要土地补偿款所垫支的各项费用 94695元,其中岩罕、岩香、任忠祥以支付法律法规咨询费用名义开支50000元,实际仅支付 23000 元,虚报的 27000 元被时任曼弄较村会计的岩香占有。2009年11月20日21时11分,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景洪市勐龙镇政府,将通知到勐龙镇政府开会的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抓获归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均于200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等人以欺骗方法取得曼弄较村民玉某等村民土地补偿款的控制权后,又以不签字同意其所提条件就不发还土地补偿款为要挟,逼迫全村村民均同意补偿20万元人民币给16名曼弄较村干部,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岩香身为曼弄较村管理财务人员,利用其经手管理集体财产的便利,侵占27000元人民币集体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岩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岩香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对公诉机关提起的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侵占曼弄较村200000元集体财产的指控,因被告人岩罕、任忠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曼弄较村民的个人财产而非本单位财物,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侵占曼弄较村200000元集体财产的职务侵占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提起的被告人岩罕、任忠祥与岩香共同侵占集体财产27000元的指控,因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岩香本人不能说明所经手款项的去向,不能证明岩罕、任忠祥参与侵占27000元,故公诉机关对岩罕、任忠祥的此项指控,不予支持。鉴于曼弄较村民曾一致同意给16名村干部的误工费为48000元人民币,故本院最终确认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为152000元人民币,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的辩护人提出分配20万元人民币经村民大会讨论后,现有证据表明三分之二多数村民同意分20万元给16名村干部,其分配2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部分村民在签字同意分配20万元后又反悔的导致的后果,属民法调整范围的辩护意见,与当庭查明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等16名村干部,以欺骗方式取得曼弄较村民个人财产的控制权后,又以不签字同意分钱给16名村干部就不把钱发还曼弄较村民为要挟的事实相悖,故曼弄较村民在受要挟和威胁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上的约束力亦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受刑罚制裁;其次,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等16名曼弄较村干部,借村民大会决定之名,采用威胁方法强行分配已归属村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其行为本身就已严重违法,且三被告人非法获取的村民个人财产已达应受刑法制裁的犯罪数额。鉴此,三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基本事实不符,故均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人任忠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岩罕、岩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本院依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量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岩罕、岩香、任忠祥不服,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