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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优先了纠纷 化解矛盾促和谐

作者 :张照永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2-17 10:02
 

120,经景洪市人民法院速裁庭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一起离婚纠纷的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并当庭签收了调解书,这起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戒毒所管理二大队开庭审理的离婚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20161219,原告王某到景洪市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谭某离婚。原告王某诉称与谭某婚前互相了解甚少,就仓促结婚,结婚后发现被告谭某有较多的恶习,经常参与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还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为可挽回这段婚姻,多次劝导改掉恶习,找份工作维系好家庭,但被告谭某仍我行我素,毫无转变之意。现又被强制戒毒,所以想和被告谭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和被告谭某商议离婚时情绪激动,坚决不同意离婚,故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谭某情绪激动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谭某20161111日被强制戒毒,而原告王某紧接着便提出离婚,使得被告谭某情绪失控。找到被告被告谭某激动的缘由后,承办法官通知原告王某于2017120日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戒毒所管理二大队进行调解。调解开始后,承办法官从被告谭某情绪失控的原因着手,进行有针对性的劝解,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双方的共同生育的女儿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某承担。

    这起案件从立案到双方签收调解书用了30天时间,就做到了案结事了,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也是景洪市人民法院一直以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