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0-11-29 08:11
11月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干大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5日,被告人干大因琐事和岳父罗正云发生争吵后,便怀恨在心。23日15时许,被告人干大趁罗正云家中无人之机,用其携带的打火机相继点燃了罗从珍、罗正云的卧室及罗正云家客厅内罗从明的床后逃离现场,造成罗从珍、罗正云、罗从明卧室内的被褥、衣物和客厅的物品被烧毁。
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干大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干大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干大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