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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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29 08: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十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被告人边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曾共同经营攸乐山古树茶厂,双方系合伙关系,因经营上的原因,茶厂最终由被告人边某经营,并于2006年8月更名为“某茶业有限公司”,由被告人边某继续经营。被害人王某某此后另行租用了与茶厂相邻的一块土地与高某某合伙种植沉香苗。2008年6月25日,被告人边某以被害人王某某在与被告人边某合伙经营攸乐山古茶厂期间欠其巨额债务为由,采用威胁手段逼迫被害人王某某委托的管理人员边某某、李某某等人放弃对沉香苗木的管理,非法取得了沉香苗木基地的控制权。并随后于2008年6月27日以云南某茶业有限公司西双版纳沉香苗木基地的名义,与中共景洪市委景洪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签订销售合同,约定以总价50万元向市农委办出售5.8823万株沉香苗木。沉香苗木销售后,被告人边某以个人名义从市农委办收取了100002.5元苗木款,所获赃款已被被告人边某挥霍,余款399997.5元市农委办至今尚未兑付。被告人边某2008年10月13日自称到景洪市公安局了解情况时,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借机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边某伙同他人,以被害人欠其合伙债务为由,采用威胁及恐吓方式强行索取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从中非法获利5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边某不服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