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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身份诈骗“成功”、锒铛入狱自食其果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1-21 15:0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特殊”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成功”诈骗财物的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51日,被告人杨利用自己曾是福特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向害人藤某某虚构其购买的福特牌新蒙迪欧轿车发动机号有问题需要更改的事实,要求将车及相关证件交由其处理。53日,害人藤某某在景洪市花卉园大门口将福特牌新蒙迪欧轿车及车辆登记证书、行车证、保险凭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销售发票交给被告人杨。被告人杨将该车以121000元抵押给经营汽车金融的范某某。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福特牌新蒙迪欧轿车价值254011元。案发后,该车已收缴退还害人藤某某

    201654,被告人杨某又故伎重演,害人丁某某、陈某某虚构其购买的福特牌翼虎越野车发动机号有问题需要更改的事实,要求将车及相关证件交由其处理。害人丁某某、陈某某在景洪市假日湾小区门前公交站台将福特牌福特翼虎越野车及车辆登记证书、行车证、保险凭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机动车销售发票交给被告人杨。被告人杨将该车以126000元卖给二手车交易市场的邱某某,并于当日下午将车过户到邱某某妻子周某某的名下。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福特牌翼虎越野车价值181192元。案发后,该车已收缴退还害人丁某某、陈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害人藤某某某某、陈某某新购车辆发动机号有问题需要更改的事实骗取财物价值人民币43520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杨作出有罪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利用自己曾是福特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特殊” 身份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害人信任从而轻而易举地骗取巨额财物。案发后,害人如梦初醒,方知被被告人诈骗。幸亏被诈骗的财物已被收缴退还,否则就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被告人某因实施诈骗行为触犯了国法,已受到法律的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