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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能 追偿权未能实现

作者 :郭琼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1-21 15:0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

   死者段某某生前受张某某雇佣为中国电信西双版纳分公司从事光纤的拉挂线工作,该工程由中国电信西双版纳分公司发包给永元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永元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交给原告李后由李又将工程分包给张某某20151115日,段某某在南板地区翁龙乡勐瓦站后山工作期间死亡,20151121日,原告李与死者母亲罗某某达协议,由原告李先行垫付赔偿罗某某各项费用20万元,同时声明原告李有向第三方(侵权方)追偿的权利。原告李垫付费用后,向被告版纳移动公司索要其垫付的款项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属追偿权纠纷。原告李某为死者段某某垫付给其家属20万元的事实虽然清楚,但原告李某在庭审中提交的死亡证明,因该份证据系域外证据,形式要件欠缺,其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死者段某某的死亡与被告版纳移动公司有因果关系,原告李某未取得追偿权,原告李某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应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