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执行局在实际执行工作中,灵活应对执行中千变万化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以实现债权人的实际合法利益为执行工作最终目标,探素出解决执行困境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
申请执行人李关聪与被执行人海南现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关聪于2010年8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该案立案后,因该案涉及的工程款是该工程的农民工的工资且涉及农民工人数众多,如不及时执行或执行不当有可能造成众多农民工集体上访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执行局接手该案后立即组织执行力量展开执行,根据对该案被执行人海南现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调查核实,该公司唯一的财产是在某国营农场有未结算工程款八十余万元,执行局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对该工程款的部分款项采取了提取执行措施,但因该工程款系未结算工程款,需等侍被执行人海南现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国营农场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后,才能对该工程款提取,何时提取,要取决于该工程何时结算,但该案又是农民工的工资,众多农民工等侍该工程款急用,该案执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如何化解这一难题,执行员及时将该案执行情况向局领导、院领导进行了汇报,根据该案被执行人海南现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现财产状况和特殊性,经研究采取与某国营农场协商沟通的方式,说服该农场提前预支该工程款,是解决该案的关键所在。确定该执行方式后,执行员当即找到该农场领导,耐心向该农场领导说明该案的特殊性和不能及时执行的危害性后,得到了该农场领导的理解和支持,该农场决定将该工程款在未进行结算时提前预支该工程的部分工程款。2010年10月12日该农场提前预支了被执行人海南现代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人李关聪的农民工工资。至此,一起可能因工程款未结算而迟迟不能执行且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的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行完毕。
该案执行的启示是历年来我院立案受理了许多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有未结算债权(工程款)的执行案件,在执行中,因诸多因素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对债权(工程款)不进行结算,此类执行案件因未结算而不能适用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虽采取了提取或提留的执行措施,但第三人往往会进行抗辩,甚至会造成给予第三人拒不支付债权(工程款)的正当理由,而被执行人因该执行案件得不到实际利益放任其债权(工程款)的不实现状态,最终造成此类执行案件迟迟得不到执行的被动局面。象李关聪案得以执行是极其少见,这只是执行工作的被动方式,从根本上是不能解决此类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代位权来解决此类执行案件的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