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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逃逸负主责 案发后被判缓刑

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1-09 09:0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一起肇事后逃逸的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孔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5620日,被告人孔某甲驾驶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沿景大线行驶。2200分,行驶至景大线K44+250 M处时,与对向被害人岩某某驾驶新大洲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孔某乙)发生正面相撞,造成被害人孔某乙当场死亡,岩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孔某甲弃车逃逸。2015621日,被告人孔某甲到景洪市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岩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被害人孔某乙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中枢性窒息及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孔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及抢救受伤人员,采取弃车逃离现场,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原因。被害人岩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害人孔某乙乘坐普通二轮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虽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故认定被告人孔某甲的行为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岩某某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孔某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对从被害人岩某某案发时身上所提取的人体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鉴定,被害人岩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92.2mg /100ml。已达到醉酒值,属醉酒后驾车。庭审后,被告人孔某甲及其家属与二被害人家属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二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二人死亡并逃逸的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孔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与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