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被告人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56克,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被告人盘某欲乘坐某次航班前往昆明。23时23分,在西双版纳国际机场接受安全检查时,安检人员在其身穿的内裤卫生巾内查获毒品可疑物,云南省公安厅民用机场公安局西双版纳分局将该案移交至景洪市公安局江北派出所。经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56克。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现场检测,被告人盘某的尿检结果呈安非他明阳性。
在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盘某非法持有毒品5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56克欲乘飞机前往昆明,在安检时被查获,属运输过程中被查获,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盘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众所周知,毒品对人类、社会、家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不仅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誓言与行动,也成为与毒品坚决作斗争的永恒主题,坚决打好禁毒人民战争更成为成为不可阻挡的洪流。但被告人李某某为了满足欲望,却抱着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干起运输毒品这个千夫所指的罪恶勾当。由于运输毒品已达到50克以上,最终被告人李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受到法律的严惩,落得坐牢失去自由的下场,真是罪有应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