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艾相宰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7-01-09 09:0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结一起强奸案,被告人李某某因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尾随被害人杨某某进入其家中(杨某某系被告人李学平弟媳),将其按在沙发上,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杨某某挣扎反抗,强奸未遂。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因涉嫌强奸罪,被告人李某某于 2016 年1月2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意图强行与受害人杨某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由于被告人李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