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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的代理资格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作者 :杨志强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16-12-27 16: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速裁庭审理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陈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二被告系公告送达,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开庭前,书记员在核对当事人信息时发现原告唐某某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向书记员递交了授权委托书,声称自己系原告唐某某的近亲属,并没有写明具体的亲属身份关系。在被告陈某、李某某未出庭的情况下,经合议庭核实,周某某系原告唐某某的姑爹,同时,本案主审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上原告唐某某,原告唐某某的答复为因故外出无法出庭,故委托其姑爹周某某作为自己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官耐心解释了代理人的资格问题后,原告唐某某及其代理人周某某才明白自己理解的近亲属与法律规定近亲属的概念有一定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案中,原告唐某某的代理人周某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