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邓洁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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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27 16: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张晋豪与被告罗云、罗惟钰继承纠纷一案。
本案中,被继承人系原告张晋豪的母亲、被告罗云的姐姐、被告罗惟钰的姑母,2003年离异后未再婚,于2010年5月17日因病死亡,父母先于其死亡。留有一幢房屋,一块土地的遗产及债务100万元。原告张晋豪主张其系被继承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全部遗产,被告罗云、罗惟钰拿出了公证遗嘱一份,主张遗产及债务由三人平均分配及清偿,双方因遗产分配产生争议,遂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晋豪向法院申请对《遗嘱》上被继承人的签名及指纹进行比对鉴定,后因双方未能向法院提供有效的罗景椿指纹样本,法院遂仅依法委托对《遗嘱》中被继承人签名进行了比对鉴定,该中心得出了《遗嘱》上被继承人的签名字迹不是本人书写的鉴定意见。法院依此作出了确认公证的遗嘱无效,遂判决遗产由原告张晋豪继承,债务由原告张晋豪在遗产范围内清偿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