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邓洁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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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2-27 16:1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志坚与被告西双版纳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第三人蔡远亮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诉与反诉一案。
原告李志坚在购房时,为了图便宜,经“江南翡翠”销售人员介绍以43万余元购买了“江南翡翠”开发商用于折抵工程款的商品房,该商品房确实比当时该小区房屋的市场价格便宜了几万元,原告李志坚与被告盛泰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向被告盛泰公司及第三人蔡远亮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被告盛泰公司确以与第三人蔡远亮及工程建设方的工程款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向原告李志坚交付房屋,原告李志坚为此多方奔波寻求解决方法,仍未能如愿。原告李志坚遂起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盛泰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盛泰公司在应诉时又以原告李志坚未按向其交付全部购房款违约为由提出反诉。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志坚在与被告盛泰公司签订《“西双版纳江南翡翠项目”商品房定购协议》后支付1万元定金,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又按《付款协议书》向第三人蔡远亮支付房款412000元,批注单及证人的证言证实被告盛泰公司同意原告李志坚向第三人蔡远亮支付剩余房款,用于抵扣欠第三人蔡远亮的工程款,且《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六条第1项中明确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付款日期为2014年5月21日,对原告李志坚购房款已全额支付的主张予以采信,遂作出了由被告盛泰公司向原告李志坚交付房屋的判决。
通过审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警示购房者,在参与市场交易时,应当遵循市场交易规则,增强法律意识,尽量保留有效的书面痕迹材料,勿贪图小便宜,勿因小失大,以免给自己造成生活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