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执行局
来源:景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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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21 17:10
申请执行人魏丽芳、批让、批熊、朱琳与被执行人让门分家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09)景民一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胶林地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13日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让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让门在收到执行通知时,抗拒执行言行激烈并当场威胁执行人员和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该案系家庭纠纷案件,双方仍共同生活在同一村寨的特殊性,如采取强制措施势必会更加激化双方家庭矛盾,不利于双方今后的生产生活,甚至今后可能会发生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恶性事件,执行人员当即决定暂缓采取强制措施,同时为缓和矛盾,认为执行该案最佳方案是进行执行调解,力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圆满执行该案。
根据对被执行人让门的基本情况及社会关系的调查了解,由被执行人所在村组织及其亲朋好友从侧面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化解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心理,经做工作后,执行人员掌握时机,召集双方在村干部的协助下进行执行调解,该案于2010年9月9日对财产成功进行了分割,双方因分家析产纠纷而产生的对抗情绪终于得到了缓和。